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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文翻譯為例,英文合約的結構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約通常可以分為標題、序文、主文條款及結尾辭四大部份。「標題」在開宗明義地顯示合約的性質;「序文」是用最簡單的說明,大略介紹合約訂立的背景;「主文條款」裡包括依各種合約性質的不同而約定的特殊條款,以及不論何種類型合約都會出現的一般條款;最後「結尾辭」則是當事人簽名前的一段文字,為整份合約畫下句點。以下分別就此四部份為說明。
一、合約的標題
英文合約和中文合約都一樣,標題並不是一定要有的,因為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是用合約內容的各個條款來判斷,標題基本上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但為方便辨識的考量,合約撰寫人通常都會依照合約性質,在合約首頁的最上方給予一個適當的標題,例如"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收購合約)、"Joint Venture Agreement"(合資合約)、 "Loan Agreement"(貸款合約)、 "Distribution Agreement"(經銷合約)、 "License Agreement"(授權合約)等等。
至於標題中可能使用的 "agreement" 、 "contract" 、 "letter" 、 "memorandum" 、 "understanding" 等各式各樣的名稱,有哪些意義相同,哪些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的拘束力,在此不再贅述。
二、合約的序文
英文合約在標題之後,各式各樣的條款出現之前,通常會先有一段「序文」,一般而言不會佔去太多的篇幅,目的在很簡略地介紹合約規範內容之人、事、時、地、物等背景,讓閱讀合約的人在接觸冗長複雜的主文前,先有一個基礎的認識與心理準備。
詳細來說,序文通常又分作以下兩個段落:第一部份文字叫做 "commencement" ,也就是合約的「開場白」,內容在說明合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的國籍與住所或主營業所、訂約日期等等。
Thi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is made on the 3rd day of May, 1991 by and between :
(1) ENTERPRISES HOJAEC SA,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89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 and
(2) Mark Gilbert Handerson, an individual with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assport No.12345678), residing at 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本股份收購契約訂立於西元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雙方當事人為:
(1) 依法國法律組織設立的ENTERPRISES HOJAEC SA公司, 註冊所在地為48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與
(2) 美國籍的Mark Gilbert Handerson (護照號碼12345678 ),居住於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by and between
要表示合約是由哪些當事人所訂定,英文中通常會說"This Agreement is made by and between...",用"by"來表示合約「被誰訂定」,"between"來表示「誰與誰之間的合意」。如果當事人不只兩個,也可以用"by and among"來代替。
organized and existing
合約開場白裡要說明當事人的國籍,在自然人的情況下可以用"a national of ..."或"an individual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來表示,如果是法人組織多半使用"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這樣的字眼,其中"organized"也可以用"incorporated"來代替。
registered office
"registered office"是指一個公司的「註冊所在地」,它和"principal office" ,即「主營業所」並不一定位於同一個地方。舉例來說,現在台灣很多本土企業基於稅務與方便性的考量,流行在海外幾個特定的地方,例如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簡稱"BVI")成立所謂的「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此時這個公司必須在BVI「當地」設有一個registered office,但是公司的principal office則可能不在BVI,而位於台灣本土,因為公司一切的業務經營實際上都在台灣進行。
第二部份叫做"Recitals"或"Preambles",是由數個以"Whereas"字樣開頭的句子所組合而成(這些句子俗稱為"Whereas Clauses" 。 "Whereas"的本義是"When in fact"、"considering that"、或"that being the case"的意思,所以"Whereas Clauses"就表示當事人乃是在本於對這些事實(例如訂約的目的、背景來由等)的共同認識,訂立此合約。以下是一個經銷契約(Distribution Agreement)的Whereas Clauses,很簡單明瞭地敘述製造商與經銷商雙方合作的意願。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engaged in the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the Products;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desirous of selling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Whereas, Distributor is engaged in the im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related products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and
Whereas, Distributor is desirous of becoming a distributor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Manufacturer", "Products", "Territory", and "Distributor" are all to be defined in other parts of the contract.)
製造人乃從事本商品製造之公司。
製造人希望在經銷區域進行本商品之銷售。
銷售人乃在經銷區域從事與本商品相關商品進口與銷售之公司。
銷售人希望能在經銷區域代銷本商品。
基於以上之認識,雙方當事人遂就下列各事項達成協議:
(*文中提到的「製造人」、「本商品」、「經銷區域」及「經銷商」都應該在合約的其他部份加以定義。)請參照本書第貳編之伍「定義條款」。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緊接在一串whereas clauses之後,會出現類似上例中的"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這樣一句話,目的在提醒閱讀合約的人,真正規範訂約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在這句話之後就要開始了,也就是說,這句話(一般稱為"operative part")是序文與主文之間的橋樑,在此之前為訂約背景事實的敘述,在此之後則為關於交易關係的實體約定。
實務上常見者,當事人簽署一份合約之後,因為對同一交易事件還有後續的約定未及於該合約記載清楚,於是再另外作成第二份合約,作為先前合約的補充條款(supplemental clauses)。在這種情況下訂立的第二份合約中,就會在Whereas Clauses 說明其締約的來由與補充的性質。例如:
WHEREAS, this Agreement is supplemental to an agreement dated 5 December 1989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the Principal Agreement") under which the Purchaser agreed to buy certain assets of the Vendor for an aggregate sum of £3 million.
本合約是為補充雙方當事人前於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業已締結之合約(以下稱「主合約」)所訂立,買方於主合約中同意向賣方購買總價值三百萬英鎊的資產。
三、主文條款
各式各樣的主文條款是合約中最核心的部份,也是篇幅最大的部份,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牽連,例如買賣契約中一定要有價金、標的物等約定,合資契約中一定要約定各股東間的出資比例,授權契約一定要談到授權範圍等等,這些都是主文部份要詳細記載的。
本書擬將英文合約中的主文條款大分為兩類:「特殊條款」與「一般條款」。所謂「特殊條款」指的是只有在某些特定性質的合約中才會出現的條款,例如合資契約中通常會約定當事人合資成立的公司由誰來管理,董事與監察人由誰來擔任等等問題,但是抵押契約就不會有這些約定。反過來說,抵押契約中一定要記載的抵押品項目、抵押期限等等,在合資契約中就不會出現。諸如此類的「特殊條款」將留待本書之後續-「進階篇」來詳細介紹。
相對於「特殊條款」的所謂「一般條款」,指的是不論合約性質如何,幾乎所有的合約中都會記載的條款,例如管轄法院的約定、保密條款、準據法條款等等,將於本書第貳編中詳細介紹,在此亦不贅述。
四、合約的結尾辭
英文合約架構中的最後一個部份就是結尾辭與當事人的簽名。所謂「結尾辭」指的是在當事人簽名之前經常會出現一段文字,除了表明簽名人確實有簽名的正當權限外,還會載明簽名的日期。至於簽名欄的部份,如果當事人是公司的話,除了要蓋公司印鑑以外,還要有代表人的簽名,並且通常會註明代表人的職稱(title)。
IN WITNESS WHEREOF ,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caused this Agreement to be executed by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on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By: By:
Title: Title:
本約由被授權之人,於本約序文所記載日期,代表雙方當事人締結之,特此為證。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代表人:
職稱: 職稱:
IN WITNESS WHEREOF
這三個字是英文合約結尾辭的標準模式,就權利義務的規範上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功能或意義,與中文合約裡最後通常會記載的「恐口說無憑,特立本約為證」很類似,有時候會用"INTENDING TO BE LEGALLY BOUND"代替,意思也是一樣的。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當合約之當事人為法人組織時,必須推派出一位自然人作為代表,例如公司的代表人通常會是董事長,代表公司與其他人訂立合約,建立權利義務關係。除了董事長根據法律當然具備對外代表公司的權限之外,公司董事會也可以決議授權某一個董事、總經理、或其他重要職員作為公司簽約的代表人,此時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為了確保這個代表人的確屬於"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可以要求公司提供這個授權的董事會決議證明,以妥善保護自己的權益。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如果合約結尾辭裡註明的日期和合約最前面序文所載的日期相同,就用這句話表示,如果不同的話,就應該另以條款明定合約生效日(Effective Date,請參考本書第貳編之拾參「合約之期間與更新」),以免產生爭議。


英文合約的一般條款
所謂「一般條款」,乃相對於「特殊條款」,指不管合約的性質如何,通常都會出現的條款,例如不論是買賣、合資、租賃、借貸、技術移轉等合約,儘管締約目的各自不同,卻同樣少不了合意管轄法院、準據法、通知條款等等一般性的約定,記載這些一般性約定的條款,就叫做一般條款。
詳細來說,一般條款又可分作兩大類:第一種為與當事人所要規範之交易的實體權利義務有關係的一般條款,這種一般條款雖然在每一種性質的合約中都會記載,但是內容上依照各類合約性質可能大相逕庭。以下介紹的諸多一般條款中,「交易標的」與「交易條件」就是屬於這種一般條款。
第二種一般條款與合約特定的實體交易內容沒有直接的關係,而僅是在規範傾向行政方面的事務,這種一般條款的重要性並不遜於第一種一般條款,但是由於不論合約實體交易的性質為何,它們的內容與用語都非常相近,因此比較容易掌握與了解。以下介紹的如擔保條款、紛爭解決條款等都屬於這類的一般條款。
另外「附件」也是各式英文合約經常使用的重要工具,雖然難謂其屬「一般條款」的一種,但因為常與一般條款結合而關係密切,為便利及完整起見,亦擬於本編一併說明介紹。
英文合約:
定義條款
交易標的
交易條件
保證條款與承諾條款(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Covenants)
擔保條款(Indemnification / Hold Harmless)
保密條款(Confidentiality)
紛爭解決條款(Dispute Resolution)
合約之移轉與修改(Assignment and Modification)
合約之期間與更新(Term and Renewal)
違約條款(Default Clause)
雜項條款(Miscellaneous)
約的附件(Attachments)


英文合約的特色

這一節所要談的英文合約的特色,其實也就是閱讀英文合約的困難之處。首先,英文合約和中文合約比較起來,總是顯得又臭又長,讓人一開始就產生抗拒的心理,也不知道從何著手。其次,不但整份合約的篇幅可觀,裡面每個句子也經常拖了好幾行,甚至幾頁都很有可能。最後,也是最令人頭痛的,是有一大堆「古早時候」的制式用語,長久法學傳統累積的結果,雖然或許可以顯現其莊嚴慎重,卻是閱讀或使用合約者的痛苦來源。
以下就針對這些英文合約這幾點特色分別說明,作一些心理準備工作,並且嘗試提供幾個可能有所幫助的建議。

一、又臭又長的英文合約
印象裡的英文合約,總是密密麻麻的字母,鋪滿了一頁又一頁,最後訂成厚厚的一大本,讓人看了就倒胃口,怨嘆英文合約為什麼一定要這麼長呢?老一輩的人這時候就會說,外國人總是不比中國人,中國人最講「誠信」了,做生意拍拍胸脯一句話就包在我身上,簽約、蓋章做什麼?
這個說法在今天還成不成立,或者古代到底是不是真的這樣,由於作者並無縱橫古今中外的生活經驗,不敢表示任何意見。我們要說明的,是英文合約的規模老是看起來比中文合約龐大,可能有其法學歷史上的原因,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本質:「不成文法」。
英美法學基本上架構在自古以來發生的一個個案例,所謂的"case law"就是指這種背景,與我們所熟悉大陸法系的"statutory law",法律成文化的傳統很不一樣。雖然現在採取英美法系的國家,也已經進行許多法律的成文化工作,但是規模仍然不及大陸法系國家,並且許多成文化法規也僅限於宣示或參考的性質(例如美國American Law Institution所編撰的Restatement,雖然越來越常被法官引用,但是卻沒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英美社會裡人與人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既然比較欠缺這些成文的法規作為依據,自然就比較需要運用所謂的「私法自治原則」,把可能產生疑義的問題一股腦全部寫進私人合約裡面了,以免因一時「偷懶」少寫了一兩個字,造成無窮無盡的後患。
針對英文合約篇幅冗長的特色,作者要說明以下幾個概念,希望能夠稍微減輕你的負擔與痛苦:

1.妥善利用條款標題:如果合約裡的每個條款前面都有加上標題,閱讀的負擔可說減少了一大半。尤其你手中拿著這本書,可以利用第壹編之肆「英文合約的結構」先把合約支解成四大部份,其中主文的部份又可以再依照第貳編的內容作更細的分類。把一件大工程分割成好幾個小部份,從人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應該容易接受得多。萬一合約撰寫人沒有加標題,也建議讀者盡量嘗試自己作註記,應該對合約的掌握與理解有很大的幫助。

2.一個條款只規範一項權利義務關係:合約的最小單位是「條款」(clause)。英文合約使用的單位可能有"article"、"section"、"paragraph",甚至還可以分"sub-section"、"sub-paragraph"等等。但是基本上一個段落應該就是一個"clause",嚴謹的合約撰寫人應該遵守「一個clause只規範一項權利義務關係」的原則。所以如果能夠找到每個clause要規範的這一個法律關係,標示出來,也對閱讀合約大有幫助。

3.定義條款與附件的處理:規模龐大的合約裡,定義條款與附件很可能佔去可觀的篇幅,但是在首次閱讀合約的時候,這兩部份可能都是可以暫時被忽略的。詳細的處理辦法,請參閱第貳編之伍「定義條款」、拾陸「合約的附件」以及第參編之拾柒「將本文及附件分開處理」等合約閱讀技巧。

二、永遠等不到的句點
「子句」是中學英文文法教材裡的一大重點,也是英文作為一種語文比較特殊的地方,中文裡面似乎沒有真正可以相比擬的概念。英文合約裡就大量地展現了英文的這個特色,在複雜的法律關係中,可以用一連串的子句,讓一個句子長得讓人受不了,讓人一邊閱讀那沒完沒了的句子,一邊不禁咒罵那小小的句點為何還不出現在眼前。
這時候除了像高中時代一樣,細心分析各個子句間的關係,尋找條款的規範要點究竟何在以外,大概也沒有什麼其他的法寶了。但是要告訴讀者的是,這種子句堆砌的合約撰寫方式,事實上早就已經過時了,合約是拿來實際運用的,而非用來嚇人或賣弄的,律師站在服務的角度,寫出手的東西應該以客戶與對造能夠了解為基礎,才能進一步進行談判的工作。因此如果你的確因為文字結構的複雜而造成理解上的困擾,大可以直接請教撰寫合約的人,甚至大方地要求他做適當的修改。

三、奇奇怪怪的單字
最後要談的這個部份,應該是很多初次接觸英文合約的人感同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約裡老出現一些似曾相識,看起來不太難,但放在句子裡面又不知道怎麼解釋的單字。例如"whereas"、"hereby"、"thereto"、"in witness 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還是不太懂。有時候把這些字拿掉,好像對整個條款也沒有什麼影響,但是有時候因為卡在這些單字上面,就抓不到合約條款的意思,或意思整個都不一樣了。
英文合約裡的這些傳統用語,有些是為了避免重複,讓文字精簡一點,例如"hereto"、"thereof"、"the same"等等,都屬於這類的用語。因為它們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經提過的概念,因此對權利義務關係來說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本編下一節「英文合約的傳統用語」就要說明如何正確地解讀這些單字,找出它們所代表的意義。
另外一些傳統用語,則是像中文裡面的「文言文」一般,有很多沒有意義的虛字,或者僅是合約裡的「制式」用語,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重大的影響,例如中文合約的最後一句話通常會說「恐口說無憑,特立此約為證」,這句話不寫進合約裡,也不會有什麼關係。而英文合約的最後則通常出現"IN WITNESS WHEREOF, ..."的字樣,來表示類似的意思。本書將於介紹各種條款時,於適當的地方一併整理這些用語,增加讀者對他們的認識。
事實上,在以英文為主要語言的國家當中,律師們對於這些傳統用語大多已經抱持負面的態度,不少人用"archaic"(古老、過時、不適用)這種字眼來形容,表示應該用白話、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字句來代替。不過這終究屬於比較新的主張和趨勢,目前幾乎所有在台灣可以接觸到的英文合約,都仍然摻雜有大量的這些傳統用語,因此對它們作一定程度的了解,還是十分重要的。


常見英文合約名稱類型
1. "Contract" or "Agreement"-合約書,通常是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合約本體。例如複雜的股權買賣交易中,包含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權買賣合約書、 "Consent"-出售股權者競業禁止同意書、"Consent"-優先購買權人棄權書。
2. "Letter of Intent" or "Memorandum"-意願書,"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合作備忘錄,一般用於股權買賣合約訂立前,建立買方及賣方權利義務的規範,所以在交易實務上發展出簽署意願書的安排,使買賣雙方建立簡單的法律關係,並以此基礎簽訂股權買賣合約的前置作業。一旦簽署了意願書並依照其中個別條款記載事項的前提之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的必要之點),賣方就有提供公司資訊的義務,而買方也有取得資訊後的保密義務。
3. 'Letter"-函, "Waiver"-棄權書, "Guaranty"-保證書, or "Power of Attorney"-委任書,統一歸類「簡短英文合約」,由於此類合約很像英文信函,故又稱為書函類合約。
綜合以上所述,當甲公司欲向乙銀行借款時,須與乙銀行簽署一份雙方往來的主要依據之「總約定書」(General Agreement),再請丙公司以保證人身分與乙銀行簽署一份「保證書」(Guaranty)。而乙銀行在每次撥款時須提供一份載明授信額度的「授信書」(Credit Letter, or Facility Letter),作為甲公司申請撥款的依據。

英文合約中的助動詞

助動詞是英文詞類中相當重要表達語意的工具,在英文合約中,兩個完全相同的文字敘述,可能因為所加上的助動詞不同而發生南轅北轍的法律效果。在一般的英文敘述中,通常有不同的助動詞工使用者選擇,以表達不同的語氣或涵義。例如:He shall do it. He will do it. He must do it. He ought to do it. He should do it. …。前述各例句中使用了不同的助動詞,語氣上的涵義便因而不同,但是從翻譯的角度來看,有時候實在不容易找到適當的中文語氣助詞恰如其分的表達原意。例如:He shall do it. 和He will do it.這兩個句子,都可譯作「他要作這件事」。但是在使用shall作為助動詞時,「他要做這件事」是在表達說話者主觀的意志,即「要他做這件事」,而使用will作為助動詞時,則可能因上下文或言談時口氣的輕重,或單純地表示未來型態,或兼表達意願或決心。